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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4441号

固铂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万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固铂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包头市万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4441号

申请执行人:固铂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ALLENKEN-CHANGTSAUR,董事长。

被执行人:包头市万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于晓宏,经理。申请执行人固铂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万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0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889,077.5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包头市万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包头市万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18年10月23日对被执行人包头市万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12月06日对被执行人包头市万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0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包头市万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01月16日委托被执行人包头市万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法院对其进行相关调查。2019年01月17日对被执行人包头市万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9年01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以及本案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敏

审判员  王锋

审判员  张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路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