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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981执1052号

田莉、杨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2-20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莉;杨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81执1052号

申请执行人:田莉,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杨雄(又名杨新定),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住玉门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田莉与被执行人杨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门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甘0981民初2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2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900元,以上共计20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9)甘0981执1052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杨 明

审判员 :玉宝军

审判员 :玉天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腾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