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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2执25号

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1-06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南置业有限公司;李春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821210N。法定代表人张国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志伟,男,1984年8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景德镇中南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洪源镇罗家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690982354K。法定代表人江学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春苟,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景德镇中南置业有限公司、李春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2民终7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景德镇中南置业有限公司、李春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景德镇中南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367708.5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春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0199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峰

审判员 许育斌

审判员 戴 瑞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宁武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