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鄂01执1095号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蔡晓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蔡晓静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江汉国际******。法定代表人冯鹏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晓静,女,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蔡晓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7)鄂0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的内容为:被告蔡晓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吴方来、杜纪勇应向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股权收益中的5000万元,向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晓静承担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吴方来、杜纪勇追偿。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蔡晓静有少量存款。本院冻结扣划了其中23611.41元,并将上述案款中的23357.41元(扣除执行费254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经查询审判卷宗,查明本案审判期间已核实蔡晓静登记的地址错误,也无法找到蔡晓静本人。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表示自愿申请中止执行,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完全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蔡晓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芦 斌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继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