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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刑初12号

兰某2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兰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802刑初12号 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2,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2018)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2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兰某2驾驶×××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载李某1沿本区平高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5km+500m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任某驾驶的×××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致任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兰某2驾车逃逸后,向其家人电话告知肇事情况及其所在位置,在准备返还事故现场时,遂被由其父带领到达现场的民警抓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任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兰某2、任某血样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后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兰某2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无事故责任。 另查,案发后,经崆峒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兰某2家属于2018年11月7日与死者任某家属兰尔买、任迎斌、任迎蓉、任志学、马春香自愿达成协议: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63万元,该协议现已履行27万元,下剩36万元于2019年4月30前一次性付清,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驾驶证、行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死亡医学证明、土葬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及全户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证人李某1、王某、李某2、兰尔买、兰某3的证言,被告人兰某2在侦、审中的供述等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2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虽驾车逃逸,但其能电话告知家人肇事情况及其所在位置,其父随即主动带领公安干警将准备返回事故现场的被告人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兰某2的行为属自首,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兰某2现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2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旭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佳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