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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3民初161号

苏梅阁与刘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梅阁;刘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3民初161号

原告:苏梅阁,女,汉族,1959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领,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刘旭,男,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苏梅阁与被告刘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梅阁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梅阁撤回对被告刘旭的起诉。

审判长  杨振宇

审判员  张文萍

审判员  王晓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登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