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3民初161号
原告:苏梅阁,女,汉族,1959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领,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刘旭,男,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苏梅阁与被告刘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梅阁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梅阁撤回对被告刘旭的起诉。
审判长 杨振宇
审判员 张文萍
审判员 王晓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登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