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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5刑初65号

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5刑初6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因本案于2018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宁江检诉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林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两轮摩托车,沿南京市江宁区江横线行驶至江宁街道清修社区曹村路段时摔倒受伤,被民警抓获。经检测,被告人林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3.3mg/100ml血。到案后,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具有如实供述、无证照驾驶、发生事故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韦东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兰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