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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32民初38号之一

刘立营、张福荣等与刘春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立营;张福荣;刘春红;赵小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32民初38号之一

原告:刘立营,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原告:张福荣,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上列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阳善,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列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娴燕,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春红,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赵小建,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49038618T,住所地济宁市环城北路**济宁市关帝庙金融街**楼。

负责人:李加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连波,该公司员工。 本案在审理原告刘立营、张福荣诉被告刘春红、赵小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营、张福荣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春红、赵小建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立营、张福荣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立营、张福荣撤回对被告刘春红、赵小建的起诉。

审判员  冯冬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亚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