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62号 罪犯张光付,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平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
二○○六年七月十日作出(2006)临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6年7月21日被交付执行。因发现漏罪,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临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自2006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5月14日、2011年10月20日、2013年11月15日、2015年11月6日被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一个月和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8年12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光付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付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罚金全部缴纳,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十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和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光付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光付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光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佳
书 记 员 刘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