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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9民初634号

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丽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29民初634号

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祥路**。

法定代表人:狄旭梁,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831520530。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丽某,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敏,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勤,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丽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红、被告徐丽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敏、徐秀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787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业主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物业服务费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元,第二个交付日以首个起算日为标准,满一年的前30个工作日为标准,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钱总款的百分之二缴纳滞纳金。因被告拖欠2013至2018年的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上诉讼请求。徐丽某辩称,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交房时附带签订的,不签物业合同不给交房,不给予水电入户安装手续,物业合同也没有服务期限,原告也没有按照合同义务履行,属于无效合同。2013年之前的物业费被告也交了,是物业强制收取的,并且交了费也没有得到原告提供的服务,下水管道堵塞、房屋漏水、公共雨水管道、公共电线路等坏了也不给维修,多次找到原告,原告也不管,是我们自己付费另找人修理的。2013年之后没有交物业费,就是因为原告一直不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也向新蔡县环境卫生管理站缴纳了卫生费。另外在2011年7月20日,原告以路面硬化为由,向被告强制收取路面硬化费用5239元,用于临街门面门口的城市公共区域,该费用收取的不合理,也没有正当理由,应当返还。即使该物业合同有期限有效,原告主张的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物业费,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不应当支持。应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丽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则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2013年至2018年的服务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服务、新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也收取了卫生费,因此物业公司不应再另收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该法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未区分住宅不动产和商业不动产,故二种不同用途的不动产均平等的享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商业不动产所有权人也应与住宅不动产所有权人一样承担义务。新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收取的是卫生费,是以政府行为收取,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因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直在履行中,且原告一直在催缴该物业服务费用,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综上所述,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徐丽某及时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徐丽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8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丽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长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时方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