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1民初195号
原告:田立庆,男,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被告:纪旭卫,男,1982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原告田立庆与被告纪旭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田立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田立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桑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