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621民初195号

田立庆与纪旭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立庆;纪旭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1民初195号

原告:田立庆,男,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被告:纪旭卫,男,1982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原告田立庆与被告纪旭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田立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田立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桑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