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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执保109号

赵某某、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黄某某;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保109号

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18日生,住临沂市河**,

被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

申请人:章某,女,汉族,1976年11月23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某某、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某某、章某价值136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赵某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章某价值136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