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保109号
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18日生,住临沂市河**,
被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
申请人:章某,女,汉族,1976年11月23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某某、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某某、章某价值136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赵某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章某价值136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