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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07执3号

金鑫与密山市志兴伟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王晓华、王晓志、毕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鑫;密山市志兴伟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王晓华;王晓志;毕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307执3号 申请执行人金鑫,男,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被执行人密山市志兴伟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华,密山市志兴伟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晓华,女,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执行人王晓志,男,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执行人毕海军,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本院在执行金鑫申请执行密山市志兴伟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王晓华、王晓志、毕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毕海军名下有林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毕海军名下五处林权。 二、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期间不准更名过户、转让、买卖、抵押、租赁及设定他项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立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佟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