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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8行初2084号

赵雪梅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确认
当事人
赵雪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8)粤0308行初2084号原告赵雪梅,女,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黄**燕,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人才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55832485。法定代表人孙福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鑫,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扬,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726XG。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邱曾平,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雪梅不服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深人社认字(福)【2018】第432902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以下简称《工伤认定书》),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追加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雪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燕,被告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王**鑫、陈扬,第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白杰、邱曾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是第三人的员工,2018年5月10日,原告在去参加工作晚宴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原告认为,其去参加商务晚宴是下午工作的延续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的受伤为工伤;

二、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在收到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后,被告依法展开调查,对原告的领导徐青做了调查笔录,并综合相关证据,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被告认为原告所参加的聚餐与工作无关,原告在赴宴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条例的规定,不应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故原告的请求没有依据,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条例的规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表述适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第三人述称,其认为本案中曹摄、徐青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情况说明以及徐青调查笔录中所陈述的内容,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予以认可。另外第三人是互联网公司,内部管理相对宽松,原告参加的确系商务聚餐,且不需相关的审批程序。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第三人员工。2018年5月10日,原告在下班后前往与同事聚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该交通事故中原告无责任。2018年5月21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相关材料。被告受理后依法对相关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并综合相关证据材料后于2018年8月8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的受伤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说明、相关病历、调查笔录、《工伤认定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当日前往参加的聚餐是否系工作性质的聚餐。经查,原告系第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职工,工作岗位为视觉设计。当日,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视频商业化市场组负责人曹摄到深圳出差。出差的目的在于参加其他会议。会议结束后,曹摄邀请徐青和原告一同进行晚餐,原告在前往聚餐的路途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原告称本次聚餐系工作性质,其如非工作原因不会结识聚餐发起人曹摄,亦不会与其聚餐。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即在开篇时就明确规定,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获得救治和补偿的合法权利。诚然,与同事的相识绝大部分都源于工作,但这并不代表所有与同事之间的聚餐都属于工作性质。在我国,人情往来通常是人们工作和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工作与人情往来在诸多情况下确实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但“与工作相关”并非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工作性质”,同事之间的聚餐亦可因人情往来而非工作性质,应明确两者之间的界限和区别。如果按照原告的主张,将同事之间人情往来的聚餐都认定为工作性质的聚餐,将无限扩大关于“工作性质”的定义,工伤保险制度亦无法真正保障到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需要保障的职工,而这绝非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和保障范畴。

本院认为,法律意义上工作性质的聚餐应当明确为,一是因完成具体工作任务或项目的聚餐,即聚餐与工作具有直接关联性;二是有单位出具的公文或明确体现单位意志的往来接待的聚餐,即聚餐虽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但与单位利益具有密切关联性。根据在案证据可知,曹摄此次到深圳出差目的是参加其他会议,本次聚餐的发起系曹摄邀请徐青和原告一同晚餐,目的是其个人为了对徐青和原告以前的帮忙表示感谢,并通过聚餐熟悉彼此。徐青对该次聚餐性质无法明确,更无从论起指派原告参加聚餐。由此可知,本次聚餐并非因完成具体工作任务或项目,未具备与工作直接关联性。曹摄此次出差与原告及原告所属部门并无公文往来,亦无单位出具的书面接待方案,聚餐的范围和目的亦未明确体现单位意志,与单位利益未具备密切关联性。

本院认为,本次聚餐系曹摄基于人情往来所进行的私人宴请,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工作性质,不应认定为工作性质的聚餐。原告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作出的深人社认字(福)【2018】第432902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雪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雪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欣怡

人民陪审员  何少虹

人民陪审员  古东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洪 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