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1124刑初19号公诉机关饶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邸军萌,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被饶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深泽县。饶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邸军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素花、孟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邸军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16日20时15分,被告人邸军萌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号牌为冀A×××**号的小型汽车沿饶阳县平安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饶阳县平安西路与博陵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邸军萌血液酒精含量为87.4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邸军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衡公物鉴(酒精)字[2018]2425号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饶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发破案报告,被告人邸军萌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军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邸军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邸军萌到案后如实供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与法律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邸军萌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邸军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邸军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徐爱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懿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