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624民初276号

杜彦涛诉马振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彦涛;马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4民初276号

原告:杜彦涛,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亮,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21065124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马振华,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杜彦涛与被告马振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杜彦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杜彦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韩媛媛

书记员赵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