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112执53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X22602133B。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
法定代表人:朱少彦。
被执行人:杜红炆,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大足县,
被执行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9198272-8。住所地:昆明市环城西路**云南省社科研究大楼**。
法定代表人:邹建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杜红炆、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杜红炆、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610118.1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江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