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民辖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兴,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百扬,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飞,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豪,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志兴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杨志兴上诉称:其身份证信息显示,其系台湾地区居民,通讯地址为广州市经济开发区开创大道2707房2008房,故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或台湾地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或台湾地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诉状及涉案材料显示,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州白云机场,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锦霞
审 判 员 肖逸思
代理
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