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0102执2329号

孙军盗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孙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02执2329号移送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孙军本院在执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孙军盗窃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期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吉010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