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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2民初31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王宝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9-16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王宝成;王翠花;王洪源;付景芹;王晓永;周晓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2民初311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住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光增。

被

申请人:王宝成,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

申请人:王翠花,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王洪源,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

申请人:付景芹,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王晓永,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

申请人:周晓倩,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宝成、王翠花、王洪源、付景芹、王晓永、周晓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子以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査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王宝成、王翠花、王洪源、付景芹、王晓永、周晓倩的银行存款85993.53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