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502号
原告:刘从广,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张乐乐,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广与被告张乐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乐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从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从广撤回对被告张乐乐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从广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严学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飞红 代
书记员 胡清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