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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执恢5号

肇庆市端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吴龙深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8-19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吴龙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202执恢5号 肇庆市端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吴龙深: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吴龙深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吴龙深向本院银行账户缴入20200元,扣除执行费200元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际受偿20000元,目前前述相应款项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此,肇庆市端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肇端食药监食罚[2016]05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可办理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注:具体事宜请与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简易一组联系,联系人:陈俊捷、李子昊,联系电话:0758-2755692,联系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前进南路9号,邮编526060。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