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81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王一先,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甘肃省金塔县人,住玉门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杨新定,又名杨雄,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住玉门市新市区。 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的王一先与被执行人杨新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981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新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一先案件款257288元,并承担执行费3759元,合计26104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新定下落不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雄信药业财产不宜处置,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时无执行条件,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珍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龚海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