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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981执744号

王一先、杨新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一先;杨新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81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王一先,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甘肃省金塔县人,住玉门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杨新定,又名杨雄,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住玉门市新市区。 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的王一先与被执行人杨新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981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新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一先案件款257288元,并承担执行费3759元,合计26104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新定下落不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雄信药业财产不宜处置,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时无执行条件,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珍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龚海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