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8民初60434号
申请人:贺耀民,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
申请人:齐琳,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贺耀民与齐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贺耀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齐琳名下价值902471元的财产。申请人贺耀民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耀民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齐琳名下价值902471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 竞
人民陪审员 刘 民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