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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8民初60434号

贺耀民与齐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耀民;齐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8民初60434号

申请人:贺耀民,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

申请人:齐琳,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贺耀民与齐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贺耀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齐琳名下价值902471元的财产。申请人贺耀民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耀民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齐琳名下价值902471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 竞

人民陪审员 刘 民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