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82民初2955号
原告:饶红心,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
被告:范影,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徐强,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红心与被告范影、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饶红心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影、徐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饶红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红心撤回对被告范影、徐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饶红心负担。
审 判 长 刘丽涛
审 判 员 王 永
人民陪审员 张永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