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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282民初2955号

饶红心、范影、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饶红心;范影;徐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82民初2955号

原告:饶红心,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

被告:范影,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徐强,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红心与被告范影、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饶红心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影、徐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饶红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红心撤回对被告范影、徐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饶红心负担。

审 判 长  刘丽涛

审 判 员  王 永

人民陪审员  张永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