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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2403民初225号

隋佃发与王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隋佃发;王宝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2403民初225号

原告:隋佃发,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

被告:王宝君,男,汉族,住敦化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隋佃发与被告王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隋佃发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隋佃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隋佃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隋佃发负担。

审判员  宫英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