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2403民初225号
原告:隋佃发,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
被告:王宝君,男,汉族,住敦化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隋佃发与被告王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隋佃发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隋佃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隋佃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隋佃发负担。
审判员 宫英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