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云0112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0068129375XX。
法定代表人:龚波,局长。住所: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李建芳、王敏,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陈文贵,男,彝族,1973年11月14日生,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申请执行人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9年1月11日以云昆运管罚(2018)5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照其法定的道路运输违法查处职责和职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陈文贵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此处罚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现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昆运管罚(2018)5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的云昆运管罚(2018)5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执行时一并付清)。本裁定经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会敏
人民陪审员 李玉明
人民陪审员 李沙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雨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