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02执1965号
申请执行人:王淑芹
被执行人:长春市时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淑芹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时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2民特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淑芹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春市时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淑芹人民币393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等登记信息。2、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通过当面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长春市时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3、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将被执行人长春市时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上诉案件执行情况已全部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被执行人亦未申报个人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移送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黄志刚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