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磊磊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刑更104号 罪犯姚磊磊,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旬邑县,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以(2011)未刑初字第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磊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十年以上暴力犯罪,违法所得2670余元未退),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执行自2010年05月11日起至2023年05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01月21日送入崔家沟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08月06日调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姚磊磊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磊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磊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磊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
审 判 员 郭 丹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