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322民初4315号原告李炳杰,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被告梁忠义,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梁金玉,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原告李炳杰与被告梁忠义、梁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李炳杰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炳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李炳杰负担。
审判员 陈洪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