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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322民初4315号

李炳杰与梁忠义、梁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炳杰;梁忠义;梁金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322民初4315号原告李炳杰,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被告梁忠义,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梁金玉,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原告李炳杰与被告梁忠义、梁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李炳杰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炳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李炳杰负担。

审判员  陈洪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