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3民初485号
原告:窦树兰,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开鲁县。
被告:黄贺瑛,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被告:常甜田,女,199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原告窦树兰与被告黄贺瑛、常甜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树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窦树兰承担。
审判员 贾树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