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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3民初485号

窦树兰诉黄贺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窦树兰;黄贺瑛;常甜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3民初485号

原告:窦树兰,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开鲁县。

被告:黄贺瑛,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被告:常甜田,女,199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原告窦树兰与被告黄贺瑛、常甜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树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窦树兰承担。

审判员  贾树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