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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民初20896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红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红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91民初2089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倩倩,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红涛,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治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文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