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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233号之一

陈文霞、刘天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文霞;刘天福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文霞,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刘天福,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2018)豫9001民初78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天福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天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天福在中国银行261128020544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9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振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