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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521民初472号

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亚亭、王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亚亭;王彩云;车明和;杨淑凤;王铁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21民初472号

原告: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

法定代表人:白帆,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晶,该行资产保全部经理。

被告:刘亚亭,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住,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div>

被告:王彩云,女,汉族,1966年7月22日出生,住,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div>

被告:车明和,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div>

被告:杨淑凤,女,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div>

被告:王铁海,男,汉族,1969年3月30日,住,住所地:黑龙江省/div>原告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亚亭、王彩云、车明和、杨淑凤、王铁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刘亚亭、王彩云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所欠贷款利息99188.99元,本息合计299188.99元(2019年1月11日,其余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二、判令联保组成员车明和、杨淑凤、刘亚亭、王彩云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承担还款义务。共计偿还本息合计299188.99元(2019年1月11日,其余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三、判令保证人王铁海履行保证合同,承担代偿义务。

四、判令被告与保证人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9日被告刘亚亭、王彩云、车明和、杨淑凤4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并与原告签订了《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及《联户借款担保合同》,贷款到期日为2017年1月31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8.91‰。截止到2019年1月11日,被告刘亚亭欠贷款本金200000.00元,欠贷款利息99188.99元,贷款本息合计299188.99元。(2019年1月11日,其他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被告王铁海与我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鉴于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为确保我行信贷资金免受损失,无奈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导致送达不能,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93.92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