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199号 罪犯马占东,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惠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占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08)滨中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7月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2月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9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马占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占东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马占东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占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占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5日至2019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毕作珍
书记员罗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