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003民初6306号
原告:丛子凌,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陈文斌,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丛子凌与陈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丛子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丛子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3000元,半年利息125.24元(以33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日起至起诉之日2018年12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精神抚慰金4000元、误工费1000元。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精神抚慰金4000元、误工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7月2日,并出具借条一张。2018年6月11日,被告因生意进货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元,约定还款日为2018年6月24日。还款日期届满后,被告未及时还款。被告陈文斌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经双方对账,截止2018年4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0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日收到丛子凌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于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2018.07.02)归还借款人:陈文斌2018.04.02”。2018年6月11日,被告又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微信聊天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在聊天过程中介绍原告可通过刷支付宝二维码的方式用信用卡套现。原告按被告指示通过刷被告发送的支付宝二维码的方式向案外人周慧玲套现3000元、得款2846元(差额部分为手续费),原告通过支付宝将该2846元转给被告。被告在微信中承诺:“刷三千吧,能回多少算多少,周末还你”,但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本次借款,虽刷信用卡套现3000元后得款2846元,但考虑到该款项的得款方式为被告介绍,被告对手续费的产生系明知,且承诺能回多少算多少周末偿还,故原告主张该笔借款应为3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陈文斌向原告丛子凌多次借款至今尚欠33000元,有借条及微信记录为证,被告应及时履行清偿责任。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要求其立即予以清偿,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及时履行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以33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日起至起诉之日2018年12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丛子凌借款33000元及利息(以33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灵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