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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刑更95号

李波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95号 罪犯李波,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08)惠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08)滨中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李波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12月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11月9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8月2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李波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波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波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希宝

审 判 员  郭红利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立平

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