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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2民初402号

涂相超与卢治国、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涂相超;卢治国;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402号

原告:涂相超,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申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治国,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楼******。

负责人:司彦伟。

被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v>

法定代表人:张桂先,董事长。

原告涂相超诉被告卢治国、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涂相超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涂相超撤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计416,由原告涂相超负担。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慎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