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402号
原告:涂相超,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申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治国,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楼******。
负责人:司彦伟。
被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v>
法定代表人:张桂先,董事长。
原告涂相超诉被告卢治国、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涂相超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涂相超撤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计416,由原告涂相超负担。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慎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