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2民初236号
原告:赵红雨,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范洪艳,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
法定代表人:乔健,董事长。 原告赵红雨、范洪艳与被告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赵红雨、范洪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红雨、范洪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开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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