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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02民初236号

赵红雨、范洪艳等与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红雨;范洪艳;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2民初236号

原告:赵红雨,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范洪艳,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

法定代表人:乔健,董事长。 原告赵红雨、范洪艳与被告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赵红雨、范洪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红雨、范洪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开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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