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83刑初3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务工。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刑一刑诉(201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传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16日13时12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句容市句容市区文昌中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句容市华阳区域文昌中路碧桂园中央公园南大门地段时,与前方同向停驶在道路上等信号灯的赵孝阳所驾驶苏L×××××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而后又碰撞中央分隔护栏,致被告人陈某受伤、两车及护栏损坏。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 被告人陈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芦庆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思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