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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执40号之二

母绍玉、杨海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母绍玉;杨海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1执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母绍玉,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

申请人:杨海木,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母绍玉与杨海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日向杨海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杨海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海木存款2049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涂一民

书记员胡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