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1执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母绍玉,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
申请人:杨海木,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母绍玉与杨海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日向杨海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杨海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海木存款2049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涂一民
书记员胡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