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9执监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地址:高安市。
负责人:严洁,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鑫,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朱亚奇,女,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家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张豪,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李双,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鑫、朱亚奇、张豪、李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高安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3执2477号执行案件由樟树市人民法院执行。樟树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高安市人民法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航
审判员 严发根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甘 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