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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执监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张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张鑫;朱亚奇;张豪;李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9执监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地址:高安市。

负责人:严洁,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鑫,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朱亚奇,女,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家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张豪,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李双,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鑫、朱亚奇、张豪、李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高安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3执2477号执行案件由樟树市人民法院执行。樟树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高安市人民法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航

审判员 严发根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甘 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