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602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
负责人:郑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经开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湘0602民初658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2018年7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7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7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于2018年9月23日向岳阳市房产局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8月6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住房公积金,于2018年8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1月1日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已不在居住地生活,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李某某。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 2018年7月7日将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2018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18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到2018年12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0027元,被执行人陈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自动履行50000元,已执行到位50000元,尚有9002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付 锋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曾庆康
书记员易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