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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0民初14851号

江承微与陈世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承微;陈世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10民初14851号

原告:江承微,女,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暂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陈世泽,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江承微为与被告陈世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9月12日,因需要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2019年1月2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承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世泽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被告陈世泽多次向原告江承微购买里布、胆布和棉花,2017年12月13日,被告陈世泽向原告江承微出具货款欠条一份,确认尚欠货款78667元。此后经原告催讨无着。请求判令:

一、被告陈世泽立即支付原告江承微货款78667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货款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世泽拖欠原告江承微货款78667元的事实。 被告陈世泽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证,原告江承微提交的证据欠条一份,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予以认定。 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陈世泽多次向原告江承微购买里布、胆布和棉花,2017年12月13日,被告陈世泽向原告江承微出具货款欠条一份,确认尚欠货款78667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江承微与被告陈世泽的买卖合同关系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陈世泽未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陈世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承微货款786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世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国育

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

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晓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