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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204执1341号

李道福与周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道福;周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204执1341号

申请执行人:李道福,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全,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周晶,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李道福与被执行人周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204民初24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5日和2019年1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以公告形式送达。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及人寿保险、保险理财产品。6、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南京街道大街社区)对被执行人进行周边调查。经社区工作人员描述,被执行人几年前因诈骗至今下落不明,并且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月9日通过电话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柏森

审 判 员  赵学智

代理

审判员  邱连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敬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