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40648号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和**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38527A。法定代表人来长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梦妮,女,汉族,1989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秉阳,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入职情况:原告与被告2017年10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于仲裁期间确认并保留被告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在案外人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
二、工作岗位:外催法律责任调查员。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四、解除劳动合同日期:2018年6月26日。
五、月平均工资:7200元/月。
六、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诉称2018年5月,被告持续旷工且多次拒绝原告安排的工作,经原告多次发函催告,被告仍拒不到岗,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故原告依据《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经正当程序于2018年6月26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提交了《员工手册》、原告对被告工作安排的邮件、催促被告返岗工作的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告辩称,因其拒绝签署新版《催收团队成员行为准则》,原告自2018年4月起无故停止对其分案工作安排。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员工手册》第10.2.5条规定,连续旷工达3日(含)及以上或1年(指自然年度)累计旷工达5日(含)及以上……即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被告于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旷工,但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5月工资9925.54元、6月工资2594.19元均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原告未对被告6月工资作出合理解释,主张5月工资发的是2018年5月份的月基本工资、月度津贴及2018年4月绩效奖金,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见被告在2018年5月、6月工资期间均获得有绩效奖金。综上,原告向被告发放2018年5月、6月工资以及2018年6月仍继续为原告购买社保的行为与原告主张的被告连续多日旷工存在矛盾。
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事实和理由并不充分,属于违法解除。经核算,按照被告月工资标准7200元/月,合并计算被告在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800元(7200元/月×2个月×2倍)。
七、仲裁案号:穗劳人仲案[2018]4648号八、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6月份提成工资3746.91元(仲裁庭审中撤回);2、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800元。
九、仲裁结果: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800元,2、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
十、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判决结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向被告王秉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8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倩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