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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581执1158号

陈吉祥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吉祥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581执1158号

被执行人:陈吉祥,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现无固定居所。 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陈吉祥盗窃罪罚金一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吉0581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裁决主文为:

一、陈吉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责令陈吉祥退赔贾良四百元、姜振和七百元、张德友十元、李长英二百元、孟令杰二十元、王乐桂二千四百元、丛巨凤六百元、高明国一千二百元、赵记一百元、孟令国三百七十七元(以上币值均为人民币)。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庭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执行,本院执行局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吉0581执1158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吉祥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保险、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保险理财产品、公积金可供执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吉祥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综上,鉴于被执行人陈吉祥目前没有能够立即处理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在通化监狱羁押,暂时不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只能待发现被执行人陈吉祥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吉0581执11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陈吉祥继续履行交纳罚金及依法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陈吉祥负有继续向本院交纳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晓君

审判员  郭海莹

审判员  郭志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