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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3执438号

童昕、王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5-10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童昕;王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童昕,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王薇,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执行童昕与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薇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胡勤胜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万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