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422行审11号 申请人东辽县运输管理所,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 法定代表人费立鑫,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弘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仁峰,男,户籍地辽源市龙山区。 申请执行人东辽县运输管理所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2204220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8年6月26日9时28分,东辽县运输管理所稽查人员蔡赫、苏晓东联合东辽县交警大队、东辽县城管大队在东辽县白泉镇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被申请人杨仁峰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东辽县运输管理所进行了调查及现场勘验,并向杨仁峰送达了吉东辽运违通[2018]22042200020号违法行为通知书,杨仁峰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亦未要求听证。2018年7月5日东辽县运输管理所对杨仁峰作出了吉东辽运罚[2018]2204220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杨仁峰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杨仁峰未按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7月26日,东辽县运输管理所向杨仁峰送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杨仁峰未按行政处罚履行义务,故东辽县运输管理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辽县运输管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杨仁峰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东辽县运输管理所作出的吉东辽运罚[2018]2204220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吴秀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天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