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1民初133号 原告黄新兰,女,汉族,1968年3月19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代理人吴新春,男,汉族,1965年2月6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 被告林德英,女,汉族,1960年6月24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黄新兰与被告林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新兰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新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新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新兰负担。
审 判 员 陈宜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
书记员 罗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