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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1民初133号

黄新兰与林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新兰;林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1民初133号 原告黄新兰,女,汉族,1968年3月19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代理人吴新春,男,汉族,1965年2月6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 被告林德英,女,汉族,1960年6月24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黄新兰与被告林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新兰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新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新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新兰负担。

审 判 员  陈宜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

书记员  罗玉琳 来自: